現就《舟山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可在2019年7月26日前向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饋。
聯系人:陳薪羽 聯系電話:2281571
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
舟山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
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建立更加有效的引才聚才制度,促進我市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委辦〔2009〕138號)、《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浙人社發〔2018〕122號)和《關于實施人才發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經濟人才新高地的意見》(浙舟新黨發〔2016〕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特設崗位是經批準在事業單位設置的非常設工作崗位,主要用于根據事業發展聘用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設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第三條 特設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用人機制健全,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中設置。主要設置在事業單位的主系列專業技術崗位。根據裝備修造、工程施工、農林生產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術工種的工勤崗位中設置。本單位常設崗位中有相應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第四條 市屬、縣(區)屬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籌設置和使用。專業技術崗位類別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5%。工勤技能崗位類別的特設崗位,在有裝備修造、工程施工、農林生產等特殊需要的單位少量設置。
第五條 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應高于本單位或本行業相應常設崗位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考核標準等內容。實行職業資格準入的崗位,其任職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六條 市屬及各縣(區)屬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新引進專業技術七級或工勤技能技術工二級以上崗位人才,所在單位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對應特設崗位。
市屬及各縣(區)屬事業單位新申報當選新區人才分類目錄中的A、B、C類人才以及承擔重點項目、“三重”項目和市縣長項目等建設任務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符合專業技術七級或工勤技能二級以上崗位任職條件,所在單位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對應特設崗位。
縣(區)農村中小學校、農技推廣機構和鄉鎮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八級以上特設崗位。
各等級特設崗位的具體適用范圍和條件,按隸屬關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確定。
第七條 特設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請設置和使用:
(一)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設崗位設置申請,明確擬設置的具體崗位、任職條件和擬聘人員,填寫《舟山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核準表》。
除因涉密等不宜公開的情形外,事業單位應對擬設置的特設崗位有關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申報。
(二)市屬事業單位申請特設崗位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設置;各縣(區)事業單位申請特設崗位的,需經主管部門和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設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評議。
(三)事業單位引進特設崗位擬聘人員,應符合公開招聘或交流調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四)經批準設置特設崗位后,事業單位應在6個月內按規定完成崗位聘用。縣(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將每年特設崗位聘用情況匯總后于年底前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特設崗位的,應按規定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核準備案。
第八條 事業單位與特設崗位擬聘人員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關系,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聘用合同一般應明確崗位聘期、職責任務、考核辦法、薪酬分配、聘期內轉崗或解聘、聘期屆滿后處置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 特設崗位人員聘期一般為3年,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研究項目(課題)的,可根據任務期限設置聘期,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工作任務未完成需要延長的,經核準部門同意后,最多延長一個聘期。
承擔重點項目、“三重”項目和市縣長項目等建設任務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擬申請特設崗位的,應在項目一線服務至少滿3年。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說明書和聘用協議,對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開展工作或課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解聘轉聘續聘、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本單位相應常設崗位出現空缺時,應及時將特設崗位人員轉聘至該空缺崗位,并變更聘用合同。
特設崗位聘期屆滿后,所在單位有空缺常設崗位的,特設崗位人員可轉聘為該常設崗位,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聘用和管理;所在單位無空缺常設崗位的,聘期屆滿后不得轉聘為常設崗位。
第十二條 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滿、聘期內解聘或轉聘的,單位應填寫《舟山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核銷備案表》,在一個月內按核準權限報請核銷該崗位。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聘任到特設崗位的,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特設崗位目標責任,執行特設崗位相應薪酬待遇,聘期屆滿后,按常設崗位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要落實以用為本,發揮特設崗位制度優勢,推動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管,確保合理設置、規范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查實并糾正。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舟山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核準表
單位名稱 | 主系列崗位 | 申報崗位名稱 | |||||||
申報崗位聘期 | 申報崗位類別 及等級 | ||||||||
專技或工勤 常設崗位總量 | 專技或工勤崗位中已設置特設崗位數 | ||||||||
同等級常設 崗位數 | 同等級常設崗位 已聘數 | ||||||||
設置 特設 崗位 目的 (可 另附 頁) | 擬承擔的重大課題和工作 | ||||||||
擬聘人員簡歷和業務水平情況 | |||||||||
所在單位意見 |
年 月 日 | 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
縣(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
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
單位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
注:1、本表填報時應將《事業單位崗位情況一覽表》以及該特設崗位的崗位說明書、任職條件、競聘上崗辦法一并附上。
2、此表一式四份,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市縣(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各一份。
舟山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核銷備案表
單位名稱 | 專技或工勤 常設崗位總量 | ||||||||||
擬核銷 崗位情況 | 崗位類別 | 崗位名稱 | 崗位等級 | 崗位聘期 | |||||||
同等級常設崗位數 | 同等級常設崗位 已聘數 | ||||||||||
核銷原因 | |||||||||||
原聘用人員 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參加工作時間 | 最高學歷 | 畢業時間 | 職稱技能等級 | 職稱技能取得時間 | |||
單位意見 | |||||||||||
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
縣(區)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意見 | |||||||||||
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意見 | |||||||||||
單位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
注:此表一式四份,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市縣(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各一份。